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9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鴻宇
高彗婷共同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鴻宇、 高慧婷 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拾壹月、玖月。
犯罪事實
一、顏鴻宇與高彗婷為男女朋友,自民國108年2月初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6樓之5「世界之心社區」租屋處同居。高彗婷於108年1月間,與友人 徐威騏 、 高楓森 相約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徐威騏住處聊天飲酒,高彗婷並藉機開口向高楓森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高楓森當場回應僅有現金約6、7,000元,同時以開玩笑口吻向高彗婷表示以陪睡換取借款6,000元,經高彗婷同意後,其3人即在上開地點從事性行為,嗣於性行為過程中,因高彗婷酒醉嘔吐,乃先行離開,因而未取得款項,高慧婷自交易後翌日起,因聯繫徐威騏欲索取高楓森允諾之款項未果,乃與嗣後於108年2月初得知此事之顏鴻宇及另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15日23時許,由顏鴻宇指使高彗婷聯繫徐威騏前往上址租屋處,並由高彗婷於108年2月16日1時27分許帶同徐威騏上樓,待徐威騏進屋後,隨即將屋門關閉,由顏鴻宇在上址租屋處內,向徐威騏恫稱:現在要怎麼處理,拿10萬元出來處理,並配合找高楓森出面等語,同時當徐威騏面前,向在場另名男子表示:把樓下的人都叫上來,順便把槍拿上來,先斷他一隻手,看他要不要講等語,繼而迫令徐威騏聯絡家人籌款,致徐威騏心生畏懼,當場聯絡其母 彭美玉 ,顏鴻宇並於電話中向彭美玉恫稱:我保證不會對你兒子怎樣,你只要現在拿10萬塊給我,沒有要對你們惡意,會讓他回去等語,致使彭美玉亦心生畏懼,允諾給付10萬元。
其後,該另名不詳男子將徐威騏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物品全數倒在桌面上,顏鴻宇即自行拿取徐威騏之現金3,000元,並迫令徐威騏提供金融卡密碼,進而指使高彗婷持徐威騏之金融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查詢餘額,以及迫令徐威騏簽發面額30萬元之本票1紙後,顏鴻宇即於同日2時47分許帶同徐威騏下樓,高彗婷則在1樓管理室返還金融卡予徐威騏,徐威騏再搭乘計程車自行離去。高彗婷再於同年月18日21時許,聯絡徐威騏表明要取款,徐威騏即邀同彭美玉同居人 周祺容 攜帶現金97,000元,前往臺中市○區○○○路○○○號統一便利商店前,將款項如數交付顏鴻宇,顏鴻宇並以化名「 顏信誠 」之名義與周祺容同為見證人,由徐威騏與高彗婷簽立和解切結書,顏鴻宇再將面額30萬元之本票交還徐威騏。
二、顏鴻宇、高彗婷明知因上開性交易約定,高慧婷對高楓森僅存有6,000元之自然債權,仍就6,000元以外之款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顏鴻宇錄製內容為「他到時如果不承認的話,在那邊有的沒的,『可能會出人命』,我也不希望,因為這種事情,我也是希望簡單處理就好了,所以你把他跟你的對話跟這有關係的擷圖給我看,你說什麼我不理拉,我針對這個人而已,就算了說了很過分的話,我也可以當作沒看到,因為我們的事情就是到這而已。」等語之音檔,於同年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予徐威騏,要求徐威騏轉達高楓森,徐威騏轉達高楓森聽完音檔後,高楓森因心生畏懼,乃向徐威騏索取顏鴻宇之LINE帳號,於同日晚間主動與顏鴻宇聯絡,高彗婷並於通話中向高楓森表明須以50萬元分期或1次支付30萬元解決,惟商談未果,再於同年月18日15時許,高彗婷再度聯絡徐威騏邀約高楓森出面,高楓森即與徐威騏、周祺容依約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萊爾富 便利商店,與顏鴻宇、高彗婷見面,高彗婷當場向高楓森索要100萬元,高楓森因無力支付而予拒絕,並於聽聞高彗婷表示:因為談不攏,如果你有誠意要解決的話,就先拿1萬元出來等語後,當場進入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並交付予高彗婷。
三、案經徐威騏、高楓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在本庭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顏鴻宇雖坦承恐嚇犯行,然 矢口 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當下覺得被告高慧婷受到告訴人2人之欺負,才為恐嚇行為,且告訴人2人所交付之款項,應係給被告高慧婷之補償金或賠償金,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訊據被告高慧婷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伊雖然有取得告訴人2人上開款項,但伊並不知道被告顏鴻宇有恐嚇行為,亦未參與恐嚇行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2人辯稱:事實上係被告高慧婷向告訴人高楓森商借6萬元,告訴人高楓森表示用陪睡換借款10萬元,被告高慧婷予與拒絕,告訴人2人趁被告高慧婷不勝酒力而失去意識之際,對被告高慧婷為性交行為,被告高慧婷當下嘔吐而趁機離開後,因覺受辱,才將此事告知被告顏鴻宇,並因而於108年2月15日邀同告訴人徐威騏商談賠償事宜,是被告2人對告訴人2人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合理依據,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又依被證1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 徐威祺 曾向被告高慧婷陳稱「不管怎麼說,侵犯你都是不可抹滅的事實」等語,且告訴人徐威騏於108年2月18日自行擬定而簽立之和解切結書,亦載明「本人徐威騏:日前因酒後對高慧婷小姐做出失態以及不禮貌的行為,對此感到萬分的抱歉」等語,再依被證3之對話譯文顯示,被告高楓森亦曾於108年2月16日對話過程中,向被告顏鴻宇表示「我說這件事情才是我的不對啦」、「...因為我感覺這件事情我也很抱歉,啊因為這種,見笑事我也...」等語,且告訴人徐威祺倘無不法行為,何以於協同證人周祺容交付款項前,均未向家人澄清或報警,反而僅不停催促證人彭美玉籌款,可見告訴人2人所指訴係與被告高慧婷約定以6,000元為性交易乙事,顯非事實,事實應係渠2人對被告高慧婷為妨害性自主行為,況且,依證人彭美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高楓森希望去提告,因為擔心後來被告高慧婷會提告所以先提告等情事,亦可佐證告訴人2人係為脫免自己刑事責任而刻意提出本案刑事告訴,渠2人指訴可信性非高,並非可採云云。經查:
(一)告訴人徐威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在108年2月15日有無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號的「世界之心」社區?)有。」、「(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當天為何會到該處?)高彗婷邀約我過去的。」、「(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邀約你過去之後,是否記得你進到6樓之5的房間後發生的過程,請你描述一下?)當下進去後裡面有二男一女,顏鴻宇有拿刀放在桌上,開始跟我語帶威脅的跟我講述這件事情。」、「(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剛剛說顏鴻宇在過程中有對你語帶威脅,可否具體照著事情發生的先後順序,把當時對話的過程告訴我們,就你現在還記得的部分?)當下我進去之後,顏鴻宇直接說我們強姦高彗婷,我說【蛤,什麼東西】,他說【你不用多說,我都知道了,現在要怎麼處理】,我當下也是楞住了,就腦袋一片空白,顏鴻宇說「你不講話是不是,好,把樓下的人都叫上來,順便把那一支也拿上來」,顏鴻宇就這樣講,然後就說【先斷他一隻手一隻腳,看他要不要講】,我當下當然是很害怕,我說【你先不要這樣,有什麼事情可以講】,後面因為顏鴻宇有拿刀出來,威脅我要拿錢出來處理這件事情,叫我要簽本票,脅迫我錄音,等等之類的,要求我幫忙聯絡高楓森。」、「(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時你除了有跟顏鴻宇說沒有性侵高彗婷之外,你還有做何解釋?)我當下沒有辦法做任何解釋,因為他就是拿刀要脅說你就是這樣做,所以顏鴻宇逼迫我錄影、逼迫我簽本票,顏鴻宇根本沒有任何讓你解釋的空間。」、「(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顏鴻宇有做什麼樣的動作,比如指著你,或者朝你刺,或架在你脖子上?)就是指著我,那時顏鴻宇叫我打給我母親的時候,就是拿刀指著我,叫我不能亂講話。」、「(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天在【世界之心】的房間裡面,顏鴻宇有無取走你任何的東西或錢?)有,顏鴻宇拿了3,000元,顏鴻宇有把我的提款卡那些都拿過去,看裡面有沒有錢。」、「(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說顏鴻宇有把提款卡及你身上的3,000元拿走的過程,可否請你描述一下?)當下顏鴻宇有要求我要拿錢出來,對面有一個男生就開始搜我的包包,把我東西都倒出來,我皮夾裡面有現金,顏鴻宇就都先拿出來放在桌上,然後搜我的包包,看到裡面有提款卡,顏鴻宇就打電話叫高彗婷進來,叫高彗婷拿去便利商店看裡面還有沒有錢,然後顏鴻宇就把3,000元拿走,顏鴻宇原本是全部拿走,我說待會我也要回去,我也沒有辦法回去,至少要留一點給我坐車。」、「(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是如何跟你母親說事情的經過?)就是被人家強押在屋子裡面,要拿錢。」、「(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時你有無跟家人討論要做報警的保護自己的方式?)有討論到這部分,可是因為當下顏鴻宇他們都有把我的證件拿出來,也知道我家裡面住址,因為我們也有開店,顏鴻宇也知道店裡面住址,其實還蠻擔心自身安危的,所以當下想說花錢消災。」、「(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為何108年2月18日下午3點左右,會到太原路二段24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因為顏鴻宇他們要求要見面。」、「(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時在下午3點多萊爾富現場,跟本案有關有何人在現場?)我、高楓森、顏鴻宇、高彗婷、周祺容。」、「(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天為何高楓森也會來現場?)因為顏鴻宇要求我要找高楓森出來。」、「(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跟高楓森說顏鴻宇他們要約高楓森出來見面的時候,高楓森的反應如何?高楓森有無跟你說我不要去,或是我為什麼要去,或是說沒問題,你跟高楓森講的時候高楓森的反應為何?)高楓森當然會有點害怕,因為高楓森自己也有開店,他也是怕會被找麻煩,所以高楓森就想說去瞭解一下到底是什麼樣的事情。」、「(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為何108年2月18日下午3點在萊爾富的時候,周祺容也會在現場?)周祺容是我母親的男朋友,我店裡面的老闆,我請周祺容,就是有個長輩陪同我們一起過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在那天的時候,你跟周祺容有無跟顏鴻宇及高彗婷對話過?)有。」、「(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談話的內容為何?)他們問我哪時候可以拿到錢。」、「(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如何回答?)就說已經在想辦法籌錢。」、「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據你的瞭解,高楓森當天在萊爾富有無交付任何錢財也好、或物品也好,給顏鴻宇或高彗婷?)有,拿了1萬元。」、「(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這1萬元是如何來的?)高楓森去提款出來的。」、「(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是否知道高楓森為何去提款?提了多少錢?)高彗婷一直跟高楓森要求要拿錢出來,可能當下喬不攏,因為我沒有聽到全部的內容,可能也許他們喬不攏,高彗婷就說【不管怎樣你現在先給我拿1萬元出來】,高楓森就去提1萬元出來。」、「(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所以你有聽到高彗婷跟高楓森說你要領1萬元出來?)當下講完之後高楓森已經先離開了,我還稍微停留一下子,高彗婷跟我說,叫高楓森要先拿1萬元出來,我才走過去跟高楓森講,高楓森才走回來去提款。」、「(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當時是如何跟高楓森說高彗婷要你提1萬元?)就說【你現在先拿1萬元給她】,我只跟高楓森這樣講而已。」「(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高楓森當時如何跟你講,高楓森的反應為何?)高楓森沒說什麼話就去領。」、「(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後來領完錢之後?)領完錢之後就離開了。」、「(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交付錢的過程是誰交給誰?)高楓森交給高彗婷。」、(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下午3點多這次萊爾富離開之後,你當天還有無再跟顏鴻宇、高彗婷他們見面?)好像是晚上我拿錢給他們。」、「(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為何你不選在第二分局對面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因為7-11離我們店比較近。」、「(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請你描述當天晚上9點多在7-11的過程為何?)我跟周祺容到門口之後他們才過來,過來之後顏鴻宇寫切結書,我把錢拿給高彗婷。」、「(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請提示108年他字第3113號卷第21頁108年2月21日徐威騏調查筆錄,第4行開始,你描述到之前發生過程,你說【到中途因為高彗婷酒醉狂吐不止,她說她想先離開,然後 小楓 就幫她叫車後,然後她就先離開】,當時的過程可否請你描述一下,你們當時是已經在做性行為了?【提示並告以要旨】)嗯。」、「(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三個人都有嗎?)嗯。」、「(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後來是怎麼樣才會終止,高彗婷離開現場?)因為高彗婷有點酒醉,她可能也沒有辦法去真的做這件事情。」、「(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時你們在做性行為的時候,高彗婷的意識是否清楚的?)當下是清楚的。」、「(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說在性行為的當下是清楚的?)對。」、「(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高彗婷要離開的時候,怎麼沒有跟你們拿任何的金錢?)高彗婷吐完之後人不舒服,高彗婷就說她不舒服,就先走了。」、「(檢察官問:請提示108年他字第3113號卷第31頁,這是你與高彗婷的對話截圖嗎?【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檢察官問:裡面寫的【飄飄】就是高彗婷嗎?)對。」、「(檢察官問:這個對話裡面,左邊是高彗婷講的話,右邊是你講的話,是否如此?)對。」、「檢察官問:這段對話,因為你在警詢中只有提到,這是發生在2月16日他們請你到【世界之心】之前,是否記得大概是什麼時間有這樣的對話?)應該是1月的時候吧。」、「(所以距離高彗婷邀你到「世界之心」,還有至少半個月以上的時間,之前的對話?)對。」、「(檢察官問:當時為何高彗婷會跟你有這些對話,因為這個對話看起來,是否之前高彗婷先跟高楓森有一些什麼樣的事,可否請你描述這段對話的前因後果?)這是跟高彗婷發生性關係之後的隔天,因為高彗婷先行離開,所以高彗婷沒有拿到錢,隔天高彗婷傳LINE給我,問我說錢的部分是否該給她,高彗婷請我跟高楓森聯絡,我跟高楓森聯絡,高楓森說好,我說你們說好是6,000元,高彗婷說不是,是6萬元,當然我們就覺得怎麼會有6萬元這件事情,高彗婷就一直要我跟高楓森確認,我跟高楓森確認過後說是6,000元沒錯,跟高彗婷講,才會有這個對話的產生。」、「(檢察官問:高彗婷講說什麼6,000元的話?)因為高彗婷那時先行離開,高楓森說妳要拿錢妳就再過來一次,過來拿,高楓森就跟高彗婷開玩笑說,妳那天先離開了,也沒有做完,妳是不是該把這件事情做完,因為畢竟是交易,妳都沒有做完妳就想要拿這個錢,高楓森就跟高彗婷開玩笑說,好,妳來,順便把這個事情做完,高彗婷說OK,但是錢可以先匯給她嗎。」、「(檢察官問:這個對話高彗婷講完之後,下面你的對話因為已經不太清楚了,可否請你大概描述一下你是如何回高彗婷?)高彗婷說她思考一下,當然就給她去思考,我就說嗯、好,後面就沒有再聯繫了。」、「(檢察官問:108年1月中旬高彗婷、高楓森到你遼寧路一段的住處,當時除了你們三個人之外,有無其他人在,或是中途有其他人進出,還是從頭到尾就只有你們三個?)從頭到尾只有我們三個。」、「(檢察官問:當時是為何聊到要高彗婷陪睡,純粹是你們之前講的,因為高彗婷需要錢?)對,本來會有這個事情的發生,就是高彗婷想要借錢,高彗婷一直要求我找高楓森出來,後來我真的有約到高楓森過來,當下後來高彗婷就聊到借錢的部分,到後來高楓森跟高彗婷聊,高楓森說因為他自己也有小孩子,也有家庭要顧,一開始高彗婷說要借10萬元,高楓森說他怎麼可能,因為他自己店要維持,小孩子也要顧,不可能那麼多。」、「(檢察官問:請你解釋為何聊借錢的事情,會變成陪睡性交易?)後來高楓森說我只能借妳6,000元,高楓森說妳要怎麼還,高彗婷講不出來,因為可能當下高彗婷也沒有辦法還,高楓森就說不然別的方式還是怎麼樣,高楓森是跟高彗婷開玩笑說不然就是陪睡,就【睡抵的】(台語),才會有這個事情發生。」、「(檢察官問:高楓森當時是用什麼樣的口吻,為何你在之前陳述的時候,一直說高楓森是用開玩笑的口吻在提這個陪睡的建議,是為什麼你認為高楓森是開玩笑?)因為當下大家是在喝酒,氣氛就是打鬧、開玩笑聊天的氣氛,所以大家都是笑笑的,他們都是笑笑的在聊天、閒談而已。」、「(檢察官問:高彗婷聽到高楓森說不然就陪睡,高彗婷當時的反應為何?)高彗婷說好,可是6,000元不夠,她要6萬元,然後高楓森說不可能,因為6萬元他拿不出來,我說如果你真的很有心想幫,可是就真的只有6,000元,沒有辦法,如果妳要的話就是6,000元,不然的話就真的沒辦法幫,我們就是這樣子就好了,因為我可能真的也沒辦法幫妳,就是最多只能6,000元。」、「(檢察官問:從你到【世界之心】看到高彗婷,一直到你進到高彗婷6樓租屋處中間,這個過程只有你跟高彗婷二人?)對。」、「(檢察官問:高彗婷帶你進到她6樓的租屋處之後,有在屋子裡面暫時待一下,還是你一進去她門就關起來,是什麼狀況?)我一進去高彗婷就把門關起來。」、「(檢察官問:因為你在剛剛這段過程有提到,後來顏鴻宇叫高彗婷進來拿提款卡,你又說高彗婷一叫你進去門就關起來了,顏鴻宇是如何叫高彗婷進到租屋處裡面去拿提款卡的?)打電話。」、「(檢察官問:他們是還在講高彗婷馬上推進來,還是電話掛掉馬上進來,就你印象大概隔多久?)掛完電話不到30秒就進來了。
」、「(檢察官問:後來是高彗婷進來之後,顏鴻宇才叫你說金融卡密碼的,還是高彗婷還沒有進來,就已經顏鴻宇要你講金融卡密碼?)進來之後我才講密碼。」、「(檢察官問:顏鴻宇就叫你講提款卡密碼,高彗婷拿了卡片就出去了?)對,顏鴻宇叫高彗婷去看裡面有沒有錢。」、「(檢察官問:為何要用這樣的方式讓高彗婷去查詢,到底前面就你金融卡的狀況及你帳戶內的狀況,你是如何跟顏鴻宇說的?)當下顏鴻宇就是想要拿錢,可是我身上也沒有那麼多,顏鴻宇就搜我的包包,他只有看到提款卡,顏鴻宇就說叫我去把錢都領出來給他,我說我裡面沒錢,顏鴻宇說他不相信,就打電話叫高彗婷進來拿我提款卡去查詢。」等語(見本院卷P171至203)。
(二)告訴人高楓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後來你們108年2月18日下午3點相約在萊爾富的目的為何?)大家要當面講清楚這件事情。」、「(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當時怎麼說?)當時我跟顏鴻宇說,其實高彗婷是約我兩次,第二次是要跟我借錢,一開口要跟我借10萬元,後來我跟高彗婷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才後來借了高彗婷大概6,000元,才發生這件事,因為高彗婷說她無力償還。」、「(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在108年2月18日你不是說你要跟顏鴻宇解釋清楚,除了你剛剛解釋的內容之外,你有無直接跟顏鴻宇說,當天你沒有對高彗婷有任何違反高彗婷意願的性交行為?)我有跟顏鴻宇說,這個事情是女生這邊自己答應的,才會有這樣的事情。」「(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印象中你跟顏鴻宇講這件事情的時候,顏鴻宇的反應如何?)顏鴻宇當下很平和。」、「(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後來為何當天你在萊爾富便利商店時也有領款,總共交付1萬元給顏鴻宇他們?)徐威騏在前面已經交付款項10萬元的時候,顏鴻宇後來又跟我開口要錢,當下其實我已經決定要報警,所以我在前面先故意跟顏鴻宇假裝做妥協,我想要把這個款項交給顏鴻宇以後我再報警,然後跟顏鴻宇約下一次的交款時間。」、「(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為何你們之前約108年2月18日下午3點在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之前,你沒有想要報警,反而是約見面的時候你才會突然想到要報警?)當下那個時候徐威騏其實是不想要報警的,所以徐威騏決定先看他們怎麼說,所以我們才約在那邊先跟顏鴻宇見面,去商量這件事情。」、「(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就你所知,為何徐威騏不想報警?)我們本身都是做生意的,顏鴻宇也知道徐威騏家住哪邊,顏鴻宇也知道他們的店在哪邊,因為顏鴻宇一直傳語音去恐嚇徐威騏,也恐嚇我,徐威騏擔心、害怕,所以徐威騏不敢報警,徐威騏才覺得事情解決就算了。」、「(檢察官問:你後來其實也有跟徐威騏就這件事情有些溝通,依照你跟徐威騏講的,你們二個原先是跟高彗婷達成性交易的合意,是高彗婷沒有完成跟你們的交易就離開了,按照這樣子,其實你們根本不用給高彗婷任何錢,為何高彗婷、顏鴻宇跟你們要錢的時候,你剛開始都不先一直想要把這件事情辯駁清楚,而是先跟他們談賠償的事情?)當下這件事情是在徐威騏被綁的那天,但時間我有點忘記了,徐威騏被綁的那天,徐威騏到凌晨大概3點多才回到家,徐威騏就跟我說他被高彗婷叫去【世界之心】,說要跟他講事情,說她可能心情不好,結果徐威騏到那邊的時候,徐威騏闡述這個過程,上去以後,陪高彗婷上到樓上的房間前,房門打開就有三到四個人把徐威騏押進去,手上有拿蝴蝶刀什麼的,把徐威騏押在房間裡面,高彗婷把門關上就跑走了,高彗婷就沒有在那個房間內。徐威騏闡述那個房間內的事情是說,顏鴻宇要求徐威騏簽本票,要徐威騏錄影存證說這件事情就是徐威騏做的,跟徐威騏說你就是要賠償我10萬元,徐威騏當下有打電話給他母親,打電話給他母親沒有接,後來有傳LINE給他母親說他遇到困難了,後來他母親有講,有打電話跟顏鴻宇有對到話,他母親說你現在在哪裡,顏鴻宇就說我怎麼可能跟你講我在哪裡,這樣子你就會知道了,反正顏鴻宇就是要拿錢放人,類似這樣的概念。」、「(檢察官問:就是徐威騏有跟你描述他在被綁那天的過程?)對,徐威騏後來也簽了這張本票,也同意要付這個款項,回來以後徐威騏就跟我表達說,顏鴻宇跟他要10萬元,徐威騏還跟我說,顏鴻宇也有拍照給他說我的店的住址在哪裡,跟他說我這件事情如果有的沒有的,就會類似讓我身體受到威脅,他要跟我要30萬元把這件事情解決。」、「(檢察官問:是否記得2月16日那天,高彗婷跟顏鴻宇大概跟你說了什麼話,你還有印象的,是就像你偵訊中講的這些,還是你回想一下還有無其他的,或先後順序你想想看有無其他要補充的?)因為你這段講的內容,跟你有提出補證狀的這段內容,其實一樣有講到高彗婷一開口就跟你要50萬元,之後你跟高彗婷說沒有那麼多,又談到什麼要付20萬元,50萬元讓你分期,其實跟後面萊爾富見面完之後才對話的這段對話內容是雷同的,所以要跟你確認,在萊爾富前跟後的這兩次電話的聯絡內容,其實內容都很相似?)其實兩次都是有談到類似這樣的金額跟那個,但是我真的忘記錄的到底是前還是後,但是兩次大概都是有講到錢,然後二個在對話的部分,我當下只是想說最後趕快做這個蒐證,因為畢竟這個討錢的事情想要有個存檔。」、「(審判長問:本來是談6,000元,為何隔天變成6萬元?)當下其實這個東西,我說我只是能幫忙高彗婷,就是借她,前端的原因是因為高彗婷想要跟我借10萬元,我說我沒有那個錢,我說幫忙生活開銷還可以,大概5、6,000元我是可以幫忙的,大概是這樣的,所以後續為何會變6萬元,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高彗婷所陳述的,因為基本上我沒有高彗婷的聯絡方式,都是高彗婷跟徐威騏在LINE上面聯絡的。」等語(見本院卷P147至168)。
(三)證人彭美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妳在108年2月16日凌晨時,是否有接到妳兒子徐威騏打電話過來的通話?)對,凌晨1點多我已經在睡覺,我有接到電話。」、「(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可否請妳描述當時整個對話的過程?)我兒子打電話給我說,他對一個高小姐做出不禮貌的事情,他現在在她哥哥那邊,她哥哥要我拿出10萬元,才讓我兒子回來,因為我在睡夢中,那時其實我還沒有醒過來,我還沒有整個很恢復,我想奇怪,我兒子怎麼會在那邊,後來就換一個顏先生跟我講話,他說我兒子現在在他那邊,做出對他妹妹不禮貌的事情,希望我拿10萬元出來做賠償,另外一個【小楓】要拿20萬元,我跟他說明天是禮拜六,我哪來的錢,他說他也知道我店開在哪裡,他本來跟我約禮拜六要來我店裡面拿錢,我說禮拜六我沒有錢,能不能給我幾天的時間,因為我想說是不是我兒子真得做出對她不禮貌的事情,我跟他講了很久,他才答應,我還請求他說,你可不可以讓我兒子先回來,因為我第二天要營業,他說可以,我答應三天內籌10萬元給他。」、「(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妳當天有無持續跟徐威騏保持聯絡,確認徐威騏到底有無安全的回到家?)有,我等到凌晨4點多,徐威騏才安全回到家裡。」、「(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徐威騏回到家打電話跟妳報平安之後,妳有無詢問到底今天發生何事?)沒有,那時已經凌晨4點多,我就先睡覺。」、「(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所以妳也沒有問徐威騏說,為何在電話裡面說他對一個女生做不禮貌的事情?)對,沒有。」、「(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隔天之後有無跟徐威騏討論?)因為隔天禮拜六,我們是做吃的,禮拜六、禮拜天我們本來就很忙,他叫我趕快籌10萬元給顏先生。」、「(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從2月16日凌晨妳接到兒子的電話,一直到2月18日晚上9點多他們交付9萬7000元的這段過程中,大概兩、三天的時間,你有無問徐威騏說,到底為何會跟人家發生這樣的糾紛?)沒有,因為我很生氣,我一直認為徐威騏為何會做這種事,所以我都沒有跟徐威騏談這個事,都是我現在這個先生,徐威騏叫他叔叔,都是他們二個在那邊處理,後續的問題我就都沒有參與。」、「(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時徐威騏有無跟妳說只要9萬7000元就好?)有,徐威騏給他9萬7000元,徐威騏說他當天晚上的皮包剩下3,000元被他拿去了,徐威騏有跟我這樣講,當天晚上下班之後徐威騏是跟我拿9萬7000元去交給他的。」、「(檢察官問:前面妳有提到,徐威騏跟妳講說他跟【小楓】對一個【 小婷 】的女子做出不禮貌的事情,現在要妳拿10萬元去把他接回來,妳後面講的【 大飛 】或顏先生都還沒有跟妳講到話,為何妳聽到就會很害怕?)他要我拿10萬元去給他,他才可以放他回來,因我那時候在睡覺,突然被電話吵醒,當下會很害怕,因為半夜的電話,聽到他說,要我拿10萬元他才可以把他放回來。
」、「(檢察官問:後來妳說換【大飛】的男子把電話接過去跟妳講,也是一樣說他妹妹被妳兒子還有【小楓】做不禮貌的事情,說要拿10萬元來補償,中間他有無提到如果妳不拿10萬元他會怎麼樣,同時也請妳一併陳述,因為妳剛剛有回答辯護人說,對方還有跟妳提說,我知道妳店在哪裡,妳聽到這句話,妳當時認為對方式要做什麼?)因為他說他也知道我店在哪裡,我大概就知道我兒子可能會有危險,我就會更害怕。」、「(檢察官問:為何發生這些事情,後續妳都只有忙著在幫妳兒子籌錢,但是沒有想說去問一下徐威騏到底事情發生的原委如何?)剛開始我真的以為是我兒子對她。」、「(檢察官問:妳為何會這樣認為?)我想說可能他們有時候會在一起或是怎麼樣,或許做出,他所謂的不禮貌有包含很多,我也不曉得,而且我兒子一直催我說叫我拿10萬元給他,所以我想說會不會是真的他做出對她不禮貌的事情,但是事後,因為叫我湊錢這中間太趕了,事後我拿錢給他之後,他們去付錢,連我現在這個同居人都沒有問,就是當下沒有想到,我們真的以為是我們自己的孩子做錯,所以我們想說10萬元能夠解決就先讓他去解決,但是事後我們發現並不是這樣。」、「(檢察官問:事後是多事後,是付完錢當天,還是付完之後才問徐威騏?)付完之後,因為他要去對【小楓】要錢,就另外一個,這當中【小楓】來找我們,來跟我講這些嚴重性,告訴我說事情到底是怎樣,我才知道。」、「(檢察官問:所以其實事後是【小楓】主動有告知妳事情的原委,妳再跟妳兒子做確認?)對,我才知道的,不然我都不知道。」、「(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妳剛剛回答檢察官說,後來付完9萬7000元之後高楓森有來找妳,高楓森當時是怎麼跟妳講?講什麼內容?)我們是認為,只要給他這個10萬元,可能就可以息事寧人,可是高楓森說這個有法律的作用,事後如果他拿這個來告我兒子性侵或是怎麼樣的話,我兒子會形成有一個案例,高楓森就把那個利害關係跟我們講,高楓森希望我們去提告。」、「(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依照妳的意思,高楓森跟妳講的就是說,因為擔心後來高彗婷會提告所以你們要先提告?)對,如果以後高彗婷還想要錢的話,就會對我們進行某一些的,用那個來做什麼,而且可以告我們。」、「(檢察官問:妳說為了怕後續他們會提告,所以你們先去做提告,意思是先聲奪人嗎?)也不是先聲奪人,我是覺得,我原本是以一個母親的愛護兒子,我也把高彗婷當做是我們的小孩,我的兒子去欺負高彗婷,當然我也於心不忍,他說要徐威騏補償高彗婷10萬元,我覺得這10萬元,雖然我沒有錢,但是不是一筆很大的數目,居於我一個母親的心態,我能夠安慰高彗婷讓高彗婷心裡好過,他說高彗婷一個月來尋死尋活,每次都要去自殺要幹嘛,都不想活了,我覺得對我一個母親來講,我真的是於心不忍,我想說10萬元能夠補償高彗婷,我覺得就我來講是買一個心安。」、「(檢察官問:後來妳才知道其實妳兒子根本沒有欺負高彗婷,所以妳認為應該要提告?)對,徐威騏沒有欺負高彗婷,他騙我,而且他對後續的問題越來金額越大,我覺得這好像不是我想像的那麼簡單。」等語(見本院卷P204至214)。
(四)證人周祺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是在何時知道,在今年108年2月16日的時候徐威騏有被人抓走?)...,那天晚上大概是1、2點左右,我接到我內人打電話給我,彭美玉第一句話就很緊張的跟我說徐威騏被抓了,我嚇一跳,我說為什麼被抓,我第一個想法說被警察抓了,這是我第一個想法,後來我跟我內人說不要慌,到底什麼事,彭美玉就跟我說徐威騏被人家抓了,我說人在哪裡,彭美玉說不知道,彭美玉說對方跟她說要10萬元,他說給他錢他就會放人,在那天深夜,我內人當天晚上接到徐威騏的電話之後,我內人跟我說,她打電話給我之前,...,彭美玉說對方說要給錢才要放人,...,後來我內人跟我說,她跟他談好說她會想辦法,她說是不是給他錢他會放他走,我內人跟他說你不要傷害他,對方說不會,...,我內人跟他說我臨時哪有那麼多錢,去哪裡拿10萬元,她說你要給我點時間去借錢,我內人跟他說我答應會給你錢,但是因為第二天剛好是假日的樣子,不知道是禮拜六還是怎樣,就說因為我們現在店裡面人比較少,剛好徐威騏也是在店裡面做事,她說你能不能先放他回來,因為我內人說有答應要給他錢,所以對方就說沒問題,也跟他說你不要傷害他,他說不會,後來這個事情就暫時這個樣子。到第二天之後,我記得約中午,在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對面有一家便利商店,好像是約3點上下,去的時候我陪徐威騏到那個便利商店,因為我想去瞭解到底是什麼事情,我去了一下子,過一下子就看到所謂的高彗婷,還有第一次跟我們說叫顏信誠的先生,...。我到現場之後,隔了一下我就看到顏信誠跟高彗婷走出來,我就看到一個瘦瘦小小的,就是現在在座我左邊的高彗婷,高彗婷那邊穿的比較單薄,好像顯得比較瘦弱,第一當下我認為高彗婷是不是有受了什麼委屈,結果顏信誠就過來跟我談條件,...,他那天中午去的最主要目的就講說,你什麼時候要給我們錢,...,所以那天最主要他們是想跟我們講,你什麼時候要給我們錢,後來顏信誠就在便利商店前面跟我談,我說請問你跟這個小姐是什麼關係,顏信誠跟我說我是她表哥,後來在那邊談,談到後面還是講錢的問題,我內人跟我說沒錢,之後我內人打電話去北部給她弟弟,跟她弟弟說孩子出了點事情,能不能先借個10萬元,結果說有答應了。
那天跟他們談的時候,好像是傍晚以前錢就會匯下來,可是我們怕說萬一錢沒有下來的話,不敢給對方答應,結果高彗婷就在那邊扭捏說不要,就好像要往馬路走,結果顏信誠說沒關係,就把高彗婷拉回來,後來就答應說我們盡量湊,原則上如果有我們馬上就給你,這個事情就談定了,就沒事,...。後來這個事情跟他談完之後,我就先回去了,到了晚上本來我們約10點,因為怕店裡面有客人難看,後來他們又打電話來說要提前,要9點,我們店剛好是9點休息,就約在永興街跟進化北路口的便利商店,便利商店旁邊的走道有個168炸雞的,那天我們帶9萬7000元...。我跟徐威騏二人就帶著錢去到7-11,我們去他們二人還沒到,在那邊等的時間剛好168旁邊有個座位,我們搶到一個位置,坐一下就看到高彗婷跟顏先生二個人出現了,這時我必須講一句話,中午顯得非常可憐,可是當下高彗婷出現的時候是梳妝打扮,又彩繪指甲又叼根煙,很開心的去7-11裡面,還幫我們買了幾張便條紙出來,我們都有跟警察報告過了,如果警察有接受我們的講法,應該在他們分局前面的便利商店跟7-11如果有調到錄影帶,就可以證明我說的完全是真的。他們拿出來的時候很開心,拿個筆,我們有打個草稿,是他們自己寫的,整張的協議書都是顏先生寫的,寫的很開心,高彗婷還說叫徐威騏再寫一個做汙點證人,我心裡想說搞什麼鬼,怎麼還很經營打算,後來錢交給他之後,寫完我們就走了,在路上我就一直想說奇怪,還沒回到店裡,因為我們店裡離那附近很近,我就跟徐威騏說好像上當,好像被騙了,中午那個樣子跟晚上不一樣,後來就算了。」、「(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徐威騏在2月16日就已經跟你說,這是借錢的事情,他沒有對女生做不禮貌的事情,為何你們的處理方式不是去報警,而是你在2月18日竟然還陪同徐威騏去萊爾富處理這件事?)我跟我內人會責備孩子,是因為徐威騏害怕所以沒有把事情講出來,所以我就跟徐威騏說,你如果當時把原委講出來,我們第一個哪管對方怎樣,就直接到永興派出所去報案。為什麼沒有報警?我跟彭美玉念徐威騏為什麼都沒有講,他說不敢講,害怕,他被押了之後害怕。」、「(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剛剛回答說,2月16日徐威騏來上班的時候,徐威騏就跟你講所有發生的過程,為何你現在又回答說,你跟彭美玉會氣徐威騏一開始為何不把事實跟你們講?)那是我們事後在講這件事。」、「(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事後是何時?)是我們付完錢之後,他是調到一個截圖之後,他以為截圖都不見,因為顏鴻宇把徐威騏的手機所有的對話都洗乾淨了。」、「(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同日2月18日晚上9點多,你剛剛有提到你有陪徐威騏到你們店旁邊的7-11,過去付9萬7000元,你剛剛有講到你們有先打好切結書的草稿,你們有無先打好切結書的草稿?)有寫一個底稿。」、「(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當時為何會要寫這個底稿,是誰叫徐威騏寫的?)顏鴻宇他們說要和解,那時候我不知道原委,他說和解,和解是否要寫一個書面,我們知道我們有給你錢,不要改天又說我們又要給你錢。」、「(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切結書這件事情是誰要徐威騏做保護自己的動作?)這可能是一種慣性吧。」、「(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是你提議的嗎?)應該是我提議的,因為我想說給人家錢了,我們是做小生意的,我們都知道給人家錢就是要簽字,今天活到這麼大歲數也知道說,今天不管跟人家什麼糾紛,就是要寫個協議書我們大家都有達成和解,主要目的是這個。」、「(檢察官問:你們到萊爾富時候,因為你說你那時候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狀況,只知道說狀況好像是徐威騏不對,到底那個時候徐威騏有無再去跟你商量任何事情,有關於要不要給錢,還是徐威騏已經直接跟你說,我現在發生事情就是要給錢?)徐威騏只是跟我說他很害怕,想趕快息事寧人,當下情況是這樣,就說不要再找我麻煩,跟我都沒事,徐威騏就想得太單純,徐威騏本來害怕不去報案,是我們鼓勵他去報案。」「(檢察官問:請提示上開卷證人周祺容108年5月1日偵訊筆錄第10頁上方,當時檢察官有問你說,顏鴻宇是否當場將徐威騏簽的30萬元本票還給徐威騏,這個當場依照前面應該就是統一超商,你說對,再隔兩個問題,你又有回答檢察官說,徐威騏確實在店內就把30萬元的本票撕毀,是你跟徐威騏講那個沒用把它撕掉,你是何時知道顏鴻宇手上有徐威騏簽的30萬元本票?你是否知道為何徐威騏會簽30萬元的本票給顏鴻宇【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徐威騏回來之後才跟我講,徐威騏被放回來之後,第二天上班的時候才講他有被押一個30萬元本票在那裡。」、「(檢察官問:你說徐威騏被押回來隔天,在2月16日上班的時候徐威騏就跟你們講說,他簽了一個30萬元的本票給對方?)對。」等語(見本院卷P215至224)。
(五)是告訴人2人及證人彭美玉、周祺容經本院隔離詰問之上開證述內容,互核大致一致;又被告顏鴻宇曾於108年2月16日凌晨夥同另一不詳成年男子,在上址租屋處內,恐嚇告訴人徐威騏,並取走告訴人徐威騏所有之3,000元,迫令告訴人徐威騏簽立30萬元本票,及由被告高慧婷持以告訴人徐威騏之提款卡,查詢告訴人徐威騏帳戶餘額,且撥電恫使證人彭美玉允諾同意給付10萬元後,又於108年2月18日21時許,在上開統一便利商店前,由被告2人出面自告訴人徐威騏、證人 周容祺 取得97,000元,並簽立和解切結書及交還上開30萬元本票等情,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並有世界之心社區監視影像畫面照片(108年2月16日)、統一超商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8年2月18日)(見他卷P63至69、P71至75)等資料附卷為證,且被告顏鴻宇曾錄製內容為「他到時如果不承認的話,在那邊有的沒的,『可能會出人命』,我也不希望,因為這種事情,我也是希望簡單處理就好了,所以你把他跟你的對話跟這有關係的擷圖給我看,你說什麼我不理作沒看到,因為我們的事情就是到這而已。」等語之音檔,於同年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予告訴人徐威騏,要求告訴人徐威騏轉達告訴人高楓森,並於108年12月18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由被告高彗婷聯絡告訴人徐威騏邀約被告高楓森見面後,由被告高慧婷自告訴人高楓森取得1萬元等情,亦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並有員警製作之恐嚇錄音檔譯文及萊爾富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8年2月18日)(見他卷P47、P69至71)等資料附卷為憑,上開情事亦核與告訴人2人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足見告訴人2人上開證述內容確有憑據,應堪採信。再者,依告訴人徐威騏所提出其與被告高慧婷(LINE匿稱【飄飄】)於108年2月16日事發前之LINE對話畫面(見他卷P31),顯示之對話內容「(飄飄)6000就算拿他都說還要再來一次的啊...認真這個數字我不夠,所以我不可能只為了這個數字在一次,我覺得他應該是喝醉沒聽清楚我說的哈哈哈,要幫就6萬才有再來一次,不然我放棄」、「(告訴人徐威騏),我再跟他說吧」、「(飄飄)好」、「(告訴人徐威騏),他說他有很明確的跟你說6000」、「「(飄飄)嘖嘖,我思考一下」,亦核與告訴人2人證稱於108年1月間,係與被告高慧婷談定6,000元陪睡性交易情事相符,益證告訴人2人上開證述內容為真,足認被告2人確有犯罪事實一、二之犯行。
(六)被告2人及辯護人所辯本案係妨害性自主,並非性交易,被告2人對於告訴人2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合理依據乙情,核與上開LINE對話畫面(見他卷P31)顯示之客觀文義不符,已難採信。又被證1之告訴人徐威騏與被告高慧婷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P91至93),顯示之對話時間為凌晨3時2分許至3時31分許,核與告訴人徐威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請提示本院卷91頁至93頁第刑事準備狀被證1之LINE對話截圖,左邊這欄有個圖像,寫說【事情發生之後一直欠你一個道歉,對不起,真的對不起,其實心裡一直很掙扎,很掙扎,也都沒有跟你坦白說做錯的機會,真的抱歉,讓你這麼難過,對不起,希望你還能接受我的道歉】,下面寫【對不起】,最後還有寫【不管怎麼說,侵犯你都是不可抹滅的事實,造成你心裡很大的陰影】,這是否你傳給高彗婷的內容?【提示並告以要旨】)對。」、「(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既然你當時就對高彗婷說,你對於侵犯這件行為覺得很抱歉,希望你能夠接受我的道歉」等語,為何你剛剛回答辯護人的內容說,在2月15日之前你並沒有做任何違反高彗婷意願對高彗婷性侵的行為?)這是那時在屋子裡面顏鴻宇要求我要傳給高彗婷的。」、「(你的意思是說,這個內容是顏鴻宇要求你傳的?)對,顏鴻宇要求我要傳給高彗婷的。」、「(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所以這個時間就是當天你在「世界之心」6樓之5?)是離開之後。」、「(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離開之後,因為剛剛就已經跟你確認,從監視器畫面2點58分你們就已經離開【世界之心】,顏鴻宇是如何跟你說你必須要傳這些內容給高彗婷?)顏鴻宇在屋子裡面時就要求我說,你必須要傳跟她說對不起,怎樣有的沒有的一些內容,我沒有看到的話我就找你麻煩。」等語(見本院卷P177至178)相符,足見該等對話內容係告訴人徐威騏因遭恐嚇所為之非自願性言語,自無從佐證本案係妨害性自主。再和解切結書係簽立當時尚未知情之證人周祺容,為避免被告2人一再索款,建議告訴人徐威祺擬寫草稿,再由被告顏鴻宇依該草稿內容書立切結書後,由證人周祺容、被告顏鴻宇以化名「顏信誠」見證,由告訴人徐威祺、被告高慧婷簽立乙節,為證人周祺容證述如前,並有該和解切結書附卷為證(見他卷P33),足見該和解切結書之主要目的係在於避免被告2人事後再藉端索款,而非澄清事實,況且,告訴人徐威祺遭被告2人恐嚇後,因害怕驚慌,已曾非出於自願傳送前開LINE對話內容如前,並有30萬元本票為被告2人所持有,倘其所擬和解切結書草稿內容,不符被告2人之要求,被告2人豈可能按稿書寫並簽名畫押?益證和解切結書所載「本人徐威騏:目前因酒後對高慧婷小姐做出失態以及不禮貌的行為,對此感到萬分的抱歉」等內容,實無從佐證本案存有妨害性自主情事。另證人周祺容前開證述內容「(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徐威騏在2月16日就已經跟你說,這是借錢的事情,他沒有對女生做不禮貌的事情,為何你們的處理方式不是去報警,而是你在2月18日竟然還陪同徐威騏去萊爾富處理這件事?)我跟我內人會責備孩子,是因為徐威騏害怕所以沒有把事情講出來,所以我就跟徐威騏說,你如果當時把原委講出來,我們第一個哪管對方怎樣,就直接到永興派出所去報案。為什麼沒有報警?我跟彭美玉念徐威騏為什麼都沒有講,他說不敢講,害怕,他被押了之後害怕。」、「(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你剛剛回答說,2月16日徐威騏來上班的時候,徐威騏就跟你講所有發生的過程,為何你現在又回答說,你跟彭美玉會氣徐威騏一開始為何不把事實跟你們講?)那是我們事後在講這件事。」、「(辯護人林盛煌律師問:事後是何時?)是我們付完錢之後,他是調到一個截圖之後,他以為截圖都不見,因為顏鴻宇把徐威騏的手機所有的對話都洗乾淨了。」,則與遭人恐嚇並抹除對己有利事證(如刪除手機相關對話),在恐嚇行為人仍握有對己不利事證(如LINE對話紀錄、本票等)情形下,出於害怕而急欲付款息事,並於事後因尋得利己事證,始託出實情之常情,相核無悖,足見告訴人徐威騏於付款前未向證人彭美玉、周祺容等人說明實情,並於付款後始託出實情及提告等情事,亦無從佐證本案存有妨害性自主情事或告訴人2人所為上開證述內容為屬虛偽。而被證3之告訴人高楓森與被告顏鴻宇間對話譯文(見本院卷P109至111),則係告訴人徐威祺於108年2月16日凌晨遭恐嚇乙事發生後之對話,且對話內容「高楓森:啊,啊就說我們就約第二次去家裡,然後喝酒」、「顏鴻宇:嗯」、「高楓森:然後才有聊到那個,她說她想要跟我借錢這件事情」、「顏鴻宇:嗯」、「高楓森:對啊...所以事情就是這樣發生的啦」、「顏鴻宇:這樣不(咳欶聲)還是我們來警察、警察局說好嗎?你感覺呢?」、「欸,沒有啦我,我說這件事情才是我的不對啦」、「顏鴻宇:對嘛啊」、「高楓森:我只是想要跟你...」、「顏鴻宇:我聽得意思啦,啊我的意思說我們...我們來第一分局那說啊,因為那局長是我爸的朋友啊,那講較好講啦,不會,不會把你怎麼樣啦,啊就是把事情全部都講出來,這樣就好了...你感覺呢?」、「高楓森:還是說 飛龍 哥,我感...因為我感覺這件事情我也很抱歉,啊因為這種,見笑事我也,因為,我知,因為 阿威 有跟我說你人也是很正派啦,他說,像...你也知道我家有小孩,我也不會說」、「顏鴻宇:嘿啊,你家你家剪頭髮的嘛,7-11那間麻,對不對,裡面那間」、「高楓森:嘿啊,他都有跟我說啊,啊我也想看說,你也給我兩天的時間去...因為我這兩天沒有辦法講電話啦」,亦顯示被告顏鴻宇對告訴人高楓森有「局長是我爸的朋友」及知悉住處等隱晦恐嚇言語行為,足證告訴人高楓森於對話過程中表示「我說這件事情才是我的不對啦」、「因為我感覺這件事情我也很抱歉,啊因為這種,見笑事我也」等語,顯係出害怕而為緩和安撫被告顏鴻宇之語,自無從佐證本案存有妨害性自主情事。是被告2人及辯護人所辯本案係妨害性自主,被告2人對於告訴人2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合理依據等情,並無可採。
(七)至被告高慧婷雖辯稱不知被告顏鴻宇恐嚇,亦未參與恐嚇等情,惟依本案事證如告訴人2人及證人彭美玉、周祺容上開證述等,已顯示被告高慧婷於事前有邀約告訴人徐威騏至上址租屋處,並於告訴人徐威騏入屋後,隨即關閉屋門,且配合被告顏鴻宇持告訴人徐威騏提款卡,查詢告訴人徐威騏帳戶餘額,及刻意與告訴人徐威騏為被證1之LINE對話,以製造不利於告訴人徐威騏之證據,便於藉端索款,並出面向告訴人2人索討款項及取款,且索討款項金額如本票30萬元(即告訴人徐威騏部分,實際得款10萬元)或100萬元、30萬元、50萬元(即告訴人高楓森部分,實際得款1萬元,關於索討金額為30萬元、50萬元乙事,另有告訴人高楓森於提告後所取得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見本院卷P99、P103),更遠高於本案性交易所談定之6,000元或其原所要求之6萬元,足認被告高慧婷就本案確與被告顏鴻宇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上開所辯核與本案事證顯示情形有所不符,亦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以威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之強盜罪,與恐嚇罪之區別,係以對於被害人施用威嚇程度為標準。如其程度足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抵抗而為財物之交付者,即屬強盜罪。否則,被害人之交付財物與否,儘有自由斟酌之餘地者,即應成立恐嚇罪。又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最高法30年上字第66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本案事證並未顯示被告2人對告訴人徐威騏之恐嚇行為,有進一步危害告訴人徐威騏人身安全或完全剝奪其對外通訊情形,難認威嚇程度已達至使不能抵抗程度,且被告2人對證人彭美玉之恐嚇言語,目的係在為使證人彭美玉心生畏懼同意付款,而非僅為使證人彭美玉誤認告訴人徐威騏犯錯須賠償,是依上開說明,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恐嚇告訴人徐威騏及證人彭美玉付款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渠2人係基於恐嚇取財之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對告訴人徐威騏為恐嚇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2人係基於同一恐嚇取財之目的,於密接之時地,分別恐嚇告訴人徐威騏及證人彭美玉,迫使告訴人徐威騏及證人彭美玉同意付款10萬元,應認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對告訴人徐威騏及證人彭美玉恐嚇取財,而觸犯2次恐嚇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二)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渠2人係基於恐嚇取財之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對告訴人高楓森為恐嚇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亦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被告2人與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就犯罪事實一犯行,及被告2人間就犯罪事實二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顏鴻宇前於103年2月24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3月31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5月26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11月3日,因偽造文書、幫助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2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1月30日,因偽造文書、幫助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5年6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上開累犯案件與本案恐嚇取財之行為樣態不同,難認被告顏鴻宇於受上開累犯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件,有何刑罰反應力簿弱及具特別惡性,參照釋字第775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以被告2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明知本案未存有妨害性自主情事,仍藉端對告訴人等恐嚇取財行為,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物損失,行為均殊值非難。2.被告顏鴻宇坦承恐嚇行為,否認不法所有意圖,及被告高慧婷否認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2人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P264至265)暨渠2人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實害、各自參與程度及本案事端為屬非法性交易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二犯行係屬同質犯行,且具相當程度之關連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各10萬元、1萬元,實際上均由被告高慧婷取得乙節,為被告2人所供認(見本院卷P262至263),而被告高慧婷因本案性交易情事,對告訴人高楓森存有6,000元自然債權乙情,則已如前述,是被告顏鴻宇就本案犯行實際上並無獲取犯罪所得,尚不生沒收犯罪所得問題;被告高慧婷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為10萬元,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就逾6,000元以外款項方為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行所得,犯罪所得應為4,000元(即1萬元扣除6,000元),被告高慧婷該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於其本案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沒收宣告,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及沒收│├──┼──────┼─────────────────┤│一│犯罪事實一│顏鴻宇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高慧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犯罪事實二│顏鴻宇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高慧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