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佳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語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記載兩造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至115年10月30日止每月1日按月還款20,000元。則計至112年12月8日止,已屆清償期之金額為760,000元(20000×38=760000),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760,000元,或提出得請求債務人黃語心給付超過76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