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耿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7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耿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壹支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持有毒品之
禁令,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並未害及他人,犯罪手段尚屬和平,並考量被告無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與持有期間,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毒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玻璃球1支,經以溶洗方式鑑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3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毒偵卷第5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之玻璃球3支則未經鑑驗,是否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顯屬不明,自無從遽認係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13年度偵字第37675號被告蘇耿頤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4之41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耿頤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12月間某時,在其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4之41室)居處內,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德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支。嗣於113年2月21日14時55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玻璃球4支(另3支玻璃球未檢驗)。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耿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玻璃球4支(包含編號B0000000玻璃球1支)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沾有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支(編號B0000000),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檢察官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程冠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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