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峻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111年度金字第6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萬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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