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復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復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復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復全前於:㈠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17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6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又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上開㈠、㈡所示之有期徒刑9月、6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2月2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9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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