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杜美金 即永泰工作所被告 黃晋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晋忠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三萬零四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二千零四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