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聲請人 周月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訴訟代理人 劉獻文 債權人 邵保銘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理人 呂立棋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月鳳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生活費用446,904元,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總額為11,498元,而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
聲請人於受該不免責裁定後,所陸續清償各債權人之款項,已達其應受分配比例之金額,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進行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3月3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於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28,000元,聲請清算前2年內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446,904元,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11,498元,顯然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應不免責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因而為不免責之裁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卷宗核閱無誤。
四、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已繼續清償附表編號⒈、⒉、⒋、⒌所示債權人等情,業據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各該債權人陳報在卷,固堪採認。然聲請人主張其清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644元等情,雖據提出台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放款利息收據影本為證,惟該收據無法看出係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清償,並經本院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詢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之時間及金額,該局函覆以未曾受理其債務清償事宜等情,有該局112年10月31日保國二字第11210031750號函附卷可稽。是難認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後已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清償達該局應受分配額。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後雖繼續清償,惟尚不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單位:新臺幣)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應受分配金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109年2月25日債權表債權比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已清償金額(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已受分配金額+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1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450,057元98.45%79,839元(81,096元×98.45%=79,839元)79,840元(11,319元+68,521元=79,840元)2邵保銘9,000元0.16%130元(81,096元×0.16%=130元)130元(19元+111元=130元)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50,969元0.92%746元(81,096元×0.92%=746元)106元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905元0.23%187元(81,096元×0.23%=187元)190元(27元+163元=190元)5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3,150元0.24%195元(81,096元×0.24%=195元)200元(27元+173元=200元)合計100%81,097元80,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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