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34號
原告 羅炳助
被告 吳明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第23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