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蘇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蘇文忠於民國92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12,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00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7日止累計600,285元正未給付,其中240,681元為本金;359,6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蘇文忠於民國93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98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7日止累計37,379元正未給付,其中25,290元為本金;11,016元為利息;1,0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