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士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均有意試行調解,並經本院安排於114年2月12日及21日二度進行調解程序,故為充分審酌被告調解情形及賠償告訴人與否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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