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5號

原告A女(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A母(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法扶)

原告A母(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被告 陳家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2日宣判,茲因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原告A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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