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上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3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世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㈣第十一行所載「 鄭惟中 」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㈣第11行所載「鄭惟中」部分顯係贅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