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鋕偉~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堯大精機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 永康 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貳萬玖仟元│0000000││││司 黃榮杉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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