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調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調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調字第3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應經法院調解,則本件之管轄,自仍有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莿桐鄉埔尾村4鄰油車78號,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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