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蓓年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吳秋霞 之人別資料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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