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53號原告 黎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文凱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