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王苡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經核存證信函所載,相對人為未成年人,依法應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故本案請重新對相對人王苡庭之法定代理人為繳費催告通知(住屏東縣○○市○○街○○號十二樓之3),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