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珍慧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珍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載「20時30分後、24時前之某時」,補充為「20時30分後,至同日24時前之某時」,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珍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占離他人持有之物,增加他人尋回財物之困難性,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其所侵占之遺失物即手機1支,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並業已歸還被害人,未將侵害狀態擴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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