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065號聲請人 徐蕭瑞瑛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盛鐘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係被繼承人陳盛鐘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法第1138、11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無法查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