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86號

聲請人 郭怜君

代理人 陳泰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柏元 間請求設置管線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設置管線事件聲請調解,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13年5月25日通知雙方,訂000年0月00日下午

  3時進行調解程序,相對人於同年月28日由其母收受通知,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未實際到庭調解,足認相對

  人並無調解意願,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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