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顏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告訴人為被告之父親,具狀撤回本案對被告之竊盜告訴,本案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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