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2號債權人登峰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治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慶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及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釋明相關之證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