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1號
再審原告 林史吉 即 王蕙芳 之繼承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雄
小字第234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前開確定判決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75元(見本院卷第6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