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7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7258號聲請人 單立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韋博翔 、 韋緗婷 (原名 韋良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正確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並請製表(明列系爭本票之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0月20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及110年11月4日陳報狀所附本票原本8紙合計票面金額皆為新臺幣553萬元,非598萬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