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0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系爭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民國98年年度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8,1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1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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