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聲請人 陳泓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秦裕綽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敘明票據號碼為CH0000000號之本票,其提示日為何
日(◎聲請人聲請事項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利息,惟聲請狀之附表提示日欄均未記載其日期,應予補正)。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