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贓物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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