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陳玉品選任辯護人沈明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劉陳玉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