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玳瑩 被告 洪端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五百元,尚應補裁判費繳10,697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以函文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4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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