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全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撤銷,請 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陳報要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42,088,000元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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