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呂阿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陸萬肆仟 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元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依約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11月7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64,554元正。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