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正宏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