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 宏邦 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黃景泰 、 張惟智 、 呂政隆 、 林炳良 、 曹冬樑 、 鄭怡信 、 劉垚凱 、 黃瑞東 、 高振楹 、 羅律煌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本院一○四年度保字第四十五號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發還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黃景泰、張惟智、呂政隆、林炳良、曹冬樑、鄭怡信、劉垚凱、黃瑞東、高振楹、羅律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北機站),於民國103年10月6日對聲請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執行搜索及扣押,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北機站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可查。惟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為聲請人日常經營上所必需之物,自執行搜索扣押以來時間已久,實已造成聲請人日常經營上重大困擾且令窒礙難行,又該等扣押物品均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無涉,實非本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甚明,依法應命發還或命保管之責而暫行發還,始符法例,請准予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為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獨立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聲請人因被告黃景泰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北機站調查人員於103年10月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基隆市○○區○○街○○○號營業處所執行搜索,所扣得之物詳如本院104年度保字第45號贓證物品保管單所示(詳如附表,可見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㈢第93至94頁),聲請人前述聲請發還之扣押物,雖經檢察官於該案起訴書附表三十六明列為證物,然前述扣案物品性質既非違禁物,亦無證據可認定為供被告黃景泰等犯罪所用之物而有宣告沒收之必要,本院復函詢公訴人即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之意見,該署檢察官函復以:「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扣押物部分,請貴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理,另本署偵查中案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
1項規定另案扣押之必要。」等語,有本院104年6月30日基院曜刑禮104聲608字第5856號函、基隆地檢署104年7月6日基檢宏清103偵3669字第15114號函各1紙附卷為憑(詳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08號卷第8至9頁),本院審酌上開扣案物與本案案情無甚相關,亦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洵屬有理,應予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3年10月6日北機站於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所扣
押之物品(本院104年度保字第45號贓證物品清單,基隆地檢署103年度證字第195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提出人姓│扣押地點│扣押物編││號│││姓名│名││號│├─┼───────────┼──┼───┼────┼────┼────┤│1│支票日曆簿(97)│3本│ 宏邦公 │宏邦公司│基隆市信│SW-1-1至│││││司││義區六和│SW-1-3│├─┼───────────┼──┼───┼────┤街1號之1├────┤│2│支票日曆簿(98)│1本│宏邦公│宏邦公司││SW-2│││││司││││├─┼───────────┼──┼───┼────┤├────┤│3│其他證件(支票頭)│6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3-1至│││││司│││SW-3-6│├─┼───────────┼──┼───┼────┤├────┤│4│手機號碼│2頁│宏邦公│宏邦公司││SW-4│││││司││││├─┼───────────┼──┼───┼────┤├────┤│5│現金簿│1本│宏邦公│宏邦公司││SW-5│││││司││││├─┼───────────┼──┼───┼────┤├────┤│6│施工日誌│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6│││││司││││├─┼───────────┼──┼───┼────┤├────┤│7│光碟( 潘嬿如 )│1片│宏邦公│宏邦公司││SW-7│││││司││││├─┼───────────┼──┼───┼────┤├────┤│8│支票簽收回條│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8│││││司││││├─┼───────────┼──┼───┼────┤├────┤│9│公文手抄資料│1張│宏邦公│宏邦公司││SW-9│││││司││││├─┼───────────┼──┼───┼────┤├────┤││月眉土資場處數及處理能│1張│宏邦公│宏邦公司││SW-10│││量││司││││├─┼───────────┼──┼───┼────┤├────┤││應付票據明細│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1│││││司││││├─┼───────────┼──┼───┼────┤├────┤││明細分類帳│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2│││││司││││├─┼───────────┼──┼───┼────┤├────┤││股東入款明細表│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3│││││司││││├─┼───────────┼──┼───┼────┤├────┤││帳戶收支明細表│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4│││││司││││├─┼───────────┼──┼───┼────┤├────┤││零用金支出明細│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5│││││司││││├─┼───────────┼──┼───┼────┤├────┤││資產負債表│1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6│││││司││││├─┼───────────┼──┼───┼────┤├────┤││收支表│2本│宏邦公│宏邦公司││SW-17-1│││││司│││至SW-17││││││││-2│├─┼───────────┼──┼───┼────┤├────┤││付款明細表│3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8-1│││││司│││至SW-18││││││││-3│├─┼───────────┼──┼───┼────┤├────┤││公文│4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19-1│││││司│││至SW-19││││││││-4│├─┼───────────┼──┼───┼────┤├────┤││傳票│2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20-1│││││司│││至SW-20││││││││-2│├─┼───────────┼──┼───┼────┤├────┤││對帳單│3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21-1│││││司│││至SW-21││││││││-3│├─┼───────────┼──┼───┼────┤├────┤││轉帳傳票│7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22-1│││││司│││至SW-22││││││││-7│├─┼───────────┼──┼───┼────┤├────┤││文件資料│2冊│宏邦公│宏邦公司││SW-23-1│││││司│││至SW-23││││││││-2│├─┼───────────┼──┼───┼────┤├────┤││光碟│3片│宏邦公│宏邦公司││SW-24-1│││││司│││至SW-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