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惠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惠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惠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法矯字第10101071460號核准假釋,且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24日,亦有該核准函可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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