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告 黃欽宏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一澊 律師被告 莊嘉菱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 莊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莊玉春部分遷出舊址後,即設籍於平鎮戶鎮事務所,目前所在不明,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主文所示期日為公示送達,故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