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六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戊○○兼被告乙○○
甲○○己○○丙○○丁○○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金融卡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