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李龍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 陸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貳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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