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告 杜航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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