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王雅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一峰 、 丁巧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提出被告黃一峰、丁巧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