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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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賴普騰 被告 張心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76 號裁定(113.03.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金訴 字第 73 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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