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于葳綺
于妍希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佳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被告 宋清紅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被告大同大學法定代理人 何明果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告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被告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6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84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