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89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甲○○」之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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