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張進財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 張石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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