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真 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淑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以解除聲請人原受之限制而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111年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消債法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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