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榮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榮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榮芳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並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被告江榮芳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編號8-1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12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1-7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應予以扣除,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彭洪英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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