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凱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及營收明細,相對人為附期限月繳型會員,會員期間為1年(12期),其期間為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9月,共15個月。又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限期繳費及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於113年10月21日始到達相對人,顯已逾上開契約之會員期間,難認上開契約業已終止,而得依會員合約書第7條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30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