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5月下旬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334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0148號、89年度偵字第6394號、第109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