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 翁靖舒 相對人 林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振豐於民國94年5月30日向第三人 龎丁維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6月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龎丁維於102年5月7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翁靖舒,並已於102年5月20日依法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完畢。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西門│八│18-7│建│25│4分之1││├──┼───┼────┼──┼──┼───┼─┼────┼────┼──────┤│002│嘉義巿││西門│八│18-8│建│69│4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628│嘉義巿蘭│嘉義巿西門│住商用鋼│45.39│49.84││95.23│見使用│41│平│4分│││││井街372│段八小段18│筋混凝土│││││執照│.0│方│之1│││││號│-7、18-8地│加強磚造││││││8│公│││││││號│二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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