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3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吳若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1年08月10日核貸12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6.4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證二),(民國114年07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8.18%)。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三、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5月17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3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9.9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證二),(民國114年08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1.68%)。上開借款自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償還本金;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繳款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詎料,上開借款分別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及114年08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證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貳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LNC-148_202401)影本乙份。五、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及繳款明細查詢乙份。六、利率變動表乙份。七、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012元

吳若妏

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0日止

年息8.18%

001

新臺幣78,012元

吳若妏

自民國114年08月11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10日止

年息9.816%

001

新臺幣78,012元

吳若妏

自民國115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8%

002

新臺幣131,282元

吳若妏

其中計息本金130,000元,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止

年息11.68%

002

新臺幣131,282元

吳若妏

其中計息本金130,000元,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起

至民國115年06月21日止

年息14.016%

002

新臺幣131,282元

吳若妏

其中計息本金130,000元,自民國115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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