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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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
原告 廖振傑
被告 李绣美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李育霖
被告王 廖信雲
賴 廖素雲
林 旗雄
兼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渝庭
被告 林秋月
廖廷肇 (已歿)
陳 楊秋香
廖尾
童 廖碧
廖哲銘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子臻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傅瑞珠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泳結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苡茹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徐鳳珠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許秀蓮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宗明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芬蘭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宗進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尚有未列為本案當事人,被告之當事人 適格 尚有疑義。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有死亡者
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並提出被繼承人廖廷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敘明 蔡世欽 、 蔡淑美 、 蔡淑貞 、 蔡瑛鎂 、 蔡淑芳 、 蔡宛毓 、 蔡簡富美 、 蔡秉宏 、 蔡豐懋 、 蔡金萬 、 蔡金福 、 蔡金瀧 、 蔡金逢 、 蔡宗治 、 蔡榮助 、 蔡文華 、 蔡文成 、 周蔡阿麵 、 蔡素卿 、 陳蔡素梅 、 簡兆緣 、 卓益賢 、 卓美妤 、 黃文宜 、 邱聰智 ,係各為何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㈢、確定上述各為何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如有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補正聲明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