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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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

原告 廖振傑

被告 李绣美

郭良平

李陳愛嬌

秦李愛惜

吳麗鳳

柳志龍

周致宏

周致偉

周致雯

李金泉

李健德

李珍玉

李萬興

李麗燕

李信福

吳阿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李育霖

邱婉婷

被告王 廖信雲

廖素雲

廖泳隆

廖翠雲

旗雄

林洪秀汝

林玉霞

林志豪

林聖恩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渝庭

被告 林秋月

林木土

林木宗

廖廷賢

廖魏秀鑾

廖明月

廖美惠

廖家涵

廖昭雄

林彩雲

林彩鳳

林增松

林文三

林彩惠

林彩霞

林文昌

林文盛

廖廷肇 (已歿)

廖雪美

陳怡如

陳彥旭

陳昱璋

楊秋香

陳燕華

陳丁真

陳秉安

陳青清

陳富子

陳瑞雲

陳宏文

李罄余

陳渼靜

陳熙元 (原名: 陳柏元

陳永祥

陳麗英

陳永春

陳立慧

邱武彥

邱雲英

邱麗雲

邱麗卿

邱建興

邱建鴻

廖秋蘭

廖宗能

廖宗盛

廖秋菊

廖宗裕

廖建源

廖尾

廖碧

葉春華

葉淑華

葉冠辰

廖秋隆

林麗華

廖仁祥廖廷皇 之繼承人

廖哲銘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子臻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傅瑞珠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泳結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苡茹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徐鳳珠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許秀蓮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宗明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芬蘭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宗進 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尚有未列為本案當事人,被告之當事人 適格 尚有疑義。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有死亡者

  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並提出被繼承人廖廷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敘明 蔡世欽蔡淑美蔡淑貞蔡瑛鎂蔡淑芳蔡宛毓蔡簡富美蔡秉宏蔡豐懋蔡金萬蔡金福蔡金瀧蔡金逢蔡宗治蔡榮助蔡文華蔡文成周蔡阿麵蔡素卿陳蔡素梅簡兆緣卓益賢卓美妤黃文宜邱聰智 ,係各為何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㈢、確定上述各為何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如有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補正聲明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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